来源: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2023-04-27 09:30:40
近期,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伏休调整通告》)和《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以下简称《专项捕捞通告》)。围绕《伏休调整通告》和《专项捕捞通告》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措施要求等,日前,记者专访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
问: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为何要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
答: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起在东黄海主要经济品种繁衍生长的关键时段实行休渔制度,休渔时间逐步延长,休渔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已覆盖我国管辖的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大海域,每年5月1日开始休渔,休渔时间为3-4.5个月,休渔渔船10余万艘,休渔渔民上百万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20余年来,制度设计不断优化,执法监管不断强化,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2023年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印发了《伏休调整通告》,将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以下简称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由8月1日12时延长至9月16日12时,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并允许该4种作业类型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调整后,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3个月。休渔期间禁止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此次调整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将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时间延长一个半月,有利于促进海洋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加大资源保护力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强化休渔效果。调整前,相关海域拖网、帆张网渔船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为8月1日。每年8月1日开始,4种作业类型渔船就开始生产作业,只有少数拖网和帆张网渔船实施休渔,影响了休渔效果。此次调整将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时间统一为9月16日,有利于强化休渔效果,维护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符合最广大渔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三是提升海洋捕捞业治理能力。此次调整减少了休渔时间节点,有效避免不同作业类型渔船之间的相互攀比,减少违规出海作业,有利于强化休渔执法监管。同时,将4种作业类型渔船纳入专项捕捞管理,要求对渔船、渔港、渔获等实施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创新管理措施,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
问:为何要开展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是怎么安排的?
答:伏季休渔期间在特定区域、对特定品种、特定作业类型开展专项捕捞作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补充,自2017年开始实施,并逐步扩大规模,从最初的3个特殊经济品种增加到2022年的6个品种。总体来看,专项捕捞管理有序,对稳定休渔秩序、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渔民增收渔业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地方政府的欢迎。同时,专项捕捞要求对相关渔船实施精细化管理,为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实践探索。 今年农业农村部继续科学稳妥扩大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范围,通过各地逐级申报、专家组审查、社会公示、发布通告等程序,共许可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9个,分别为:海蜇、沙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银鱼、丁香鱼、鸢乌贼和波纹巴非蛤;共许可东海区4种作业类型渔船12996艘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同时许可1569艘捕捞辅助船,为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和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专项捕捞许可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类型更多。特殊经济品种由6个增加至9个,新增银鱼、鸢乌贼、波纹巴非蛤3个品种。新增许可相关海域4种作业类型渔船开展专项捕捞。二是范围更广。专项捕捞省份由去年的7个增加至10个,作业海域范围扩大。三是规模更大。专项捕捞许可最大船数较去年大幅增加。需要说明的是,今年系首次将4种作业类型渔船纳入专项捕捞,不仅可以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妥善解决渔民群众作业需求,也有利于促进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平稳实施。今后,农业农村部将加强渔业资源监测,摸清渔业资源量,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安排作业渔船数量。
问: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专项捕捞通告》,要求各地实施以下专项捕捞管理措施,并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的渔船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当年度和下一年度专项捕捞资格: 一是渔船标识管理。对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和所有捕捞辅助船实行标识管理,鼓励对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进行标识管理。 二是渔船进出港报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告》,要求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进行进出港报告。 三是渔获物定点上岸。明确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要求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渔获物在定点渔港上岸。 四是渔获产量统计。要求专项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通过“渔港通”APP填写渔捞日志、转载日志等方式报送渔获产量,建立限额捕捞预警机制,达到捕捞限额即停止捕捞生产。 五是科学观察员制度。要求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配备科学观察员随船出海,了解渔获物幼鱼比例、兼捕情况等,鼓励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配备科学观察员。 六是渔船船位动态监控。要求对专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监管,禁止越界捕捞和违规出海。 七是执法船伴航执法。要求对禁渔区线内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作业海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对禁渔区线外鱿鱼、鸢乌贼等品种专项捕捞配合海警做好执法工作;对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八是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和渔业资源监测。要求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渔船安全合规生产。要求各地在专项捕捞期间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动态监测,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进行评估。
问:如何抓好《伏休调整通告》和《专项捕捞通告》贯彻落实?
答:为落实《伏休调整通告》和《专项捕捞通告》有关规定,执行好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沿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做好《伏休调整通告》的宣传,让相关海域4种作业类型渔民普遍知晓调整后的休渔结束时间。做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和配套辅助船专项许可的宣传,引导渔民自觉遵守专项捕捞各项管理要求,减少违规出海捕捞行为。 二是严格执法监管。持续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行动,农业农村部将联合公安部、中国海警局于5月1日至9月16日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围绕维护伏季休渔秩序和做好专项捕捞两大任务,强化渔港码头监管,聚焦重点海域,盯紧重点船舶,加大巡逻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强化监督和评估。对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做好准备。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稳妥实施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满足渔民生产作业诉求,确保渔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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