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杨某等15名游客委托某旅行社代订前往西双版纳的机票,并全额支付了机票款。旅行社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订票的时间信息,误买了出行日期5日前的机票,且未将订票信息及时告知游客。计划出行当日,杨某等15名游客到机场后被告知因未购买当日航班无法正常办理登机手续,遂不得不自行购买机票前往西双版纳。事后,杨某投诉至相关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表示因旅行社疏忽导致自己及其他游客额外支出机票费用,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应损失。
接到投诉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立即约谈了该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并积极与投诉人电话沟通,核实事情经过。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最终,旅行社同意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赔偿杨某等15名游客的机票损失,并承诺赠送杨某等15名游客免费旅游一次。杨某等15名游客接受了该赔偿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因旅行社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预订的机票时间错误,旅行社存在明显过错,故应由旅行社赔偿因此给杨某等15名游客造成的损失,包括机票差额及机场滞留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等。
建议提示
游客参团出游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并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在支付价款时,应将相关费用支付到旅行社对公账户,并向旅行社索取发票、行程单等。委托旅行社提供代订服务时,应向旅行社提供身份证上的姓名、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并主动与旅行社核对机票、火车票预订信息,以免订错机票、火车票,无法顺利出行。游客在行程中如果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违反合同约定,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同时,旅行社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各项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认真核查游客的身份信息,避免因工作疏忽导致游客无法出境、登机、登船、入住、入园等。因工作疏忽给游客造成损失后,旅行社应积极与游客协商,赔偿因其过错给游客造成的损失,避免矛盾激化。
案例提供单位: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中国旅游报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