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深化土地托管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关情况。
“土地托管”是山东首创,目前已在全国推广。2020年,全省开展土地托管服务2900万亩,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5880万亩次。
近年来,山东省按照中央关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形成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力水平显著提高。
目前,全省已形成“土地规模经营”和“服务规模经营”两种不同方式的农业规模经营,有力推动了山东省农业现代化。截至2020年,全省家庭农场8.7万家,占全国的3%;农民合作社23.6万家,占全国的11%;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13.6万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超过1.5亿亩次,服务主体数量、托管服务面积分别占全国的15%、9%。2020中国农业企业500强名单,山东省有151家企业上榜,居全国首位。可以说,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农业企业建设均走在全国前列。
从根本上破解“谁来种田”“地怎么种”问题
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打造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齐鲁样板。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解决当前及今后我国农业发展面临问题的迫切需要。
解决“谁来种田”问题。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农村土地“谁来耕种”的问题日益迫切。一方面,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不断减少。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36.11%,比2010年低14.21个百分点。山东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36.95%,比2010年低13.34个百分点。可以预见,将来居住在农村的人口占比会更低。
另一方面,农村务农人口老龄化严重。调研发现,目前农村务农人口大多数在60岁以上。再过10年,大批务农人口将退出耕耘舞台,而现有农村年轻人喜爱农业、懂农业的很少,到时“谁来种田”问题将会非常棘手。实行规模经营,能够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减少对从业人员的数量需求,破解土地撂荒现象。
解决“地怎么种”问题。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城乡居民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传统的一家一户生产模式,不能有效推进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不能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能切实降低生产升本。而规模化经营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对大面积农田实行统一的播种、喷药、施肥等田间管理,最大程度确保农产品品质的同一性。同时,由于生产经营面积较大,可以配备现代信息技术装备,自动监测作物生长、土壤、气候、病虫害等方面情况,自动进行浇水、施肥、配药,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同时还可以通过集中采购、机械化作业等,节约农业生产成本。
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我国人均耕地少,农民单纯依靠自身承包地很难发家致富。要提高农民收入,除推动农业人口市民化,让农民从打工中获得收入外,还要提高农业从业人员收入。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既可以让更多的农民放心外出打工,也可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扩大服务土地面积而获得更高收益。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农民在当地农业部门的打工收入,从两三年前的80元/天增长到目前的120元/天,增长了50%。
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振兴,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正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关键。
小农户分散经营,会面临“小生产”如何对接“大市场”的问题,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如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企业+基地+农户”模式,保障农产品质量,打造农业品牌,有效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除了有助于乡村产业振兴外,还有利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如吸引更多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人投身农业,推动人才从城市流向农村;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带动基层组织振兴,如省供销社服务运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体一般能获得2万-10万元不等的稳定收益;全省各地探索实施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现了组织振兴、产业振兴同频共振、互促共赢。
把规模化与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紧密结合起来
当前,山东省农业规模经营已初步取得节本增效、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成效,未来应充分结合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对农业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更有后劲、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生产服务能力有待增强。如家庭农场,主要由原家庭成员经营管理,只是规模扩大,生产管理水平并没有随之大幅提升。一些专业合作社有名无实,不提供服务,或运行不规范、与成员联结不紧密,服务能力弱。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偏小,产业链条短,附加值不高。社会化服务方面,技术指导、信息化服务、销售等方面服务供给不足,制约了农业现代化水平提升。
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有待增强。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比普通农户大大扩大,但多数主体抵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能力并没有随着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强。如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一场自然灾害就会导致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颗粒无收。抵御市场风险方面,农产品供需、价格等的变动,也会造成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较大损失。
人力队伍建设有待增强。目前不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多数是农村中的中老年人,不仅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能力不足,而且农业规模经营的管理水平也不高。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55岁及以上的占20.7%,初中及以下程度的占89.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老化、学历水平低,严重影响了农业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要解决农业人才短缺问题,必须提高农业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缩小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对年轻人的吸引力,破解“谁来种地”问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才能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信贷支撑保障有待增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额度小、贷款期限短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受农村住宅、农业土地经营权等评估难、流转难、处置难制约,一些银行将农村住宅、土地经营权等作为有效抵押物的积极性不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扶持监督力度有待增强。一些地方的扶持政策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对规模化种植附属设施用地的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用地审批难问题难以解决。一些地方的公益培训项目,或针对性不强,或培训项目少。另一方面,监督管理能力有待提升。一些地方在推进合作社建设过程中,只图数量不求质量,造成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成为“僵尸社”。对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没有及时给予指导并限期整改。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无法对其运营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及时指导和有效约束。
土地流转支撑保障有待增强。这影响到土地规模经营的稳定性、长期性。目前,山东省土地流转面积占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42.3%,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同时流转的规范性也有待增强。如单个农户承包地面积少,地块分散,影响流转土地连片集中;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签订规范合同的少;土地流转方式有待改进,以出租为主,土地入股的占比低,土地流入方、流出方之间难以形成利益紧密体;土地流转租金高,租金往往参照粮食生产收入状况确定,一些地方每亩土地年租金达1000多元,导致土地流入方利润率低;土地租期大多较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进行长远规划,影响规模经营长期效益等。
既要促进“小块并大块”,也要防止“人为垒大户”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指明了方向。未来应围绕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目标要求,聚焦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生产服务能力,规范土地流转,优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环境、产业环境,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总体规划,不“人为垒大户”。各地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合理确定本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目标、重点措施。要根据当地农业人口情况、耕地状况、农业产业结构等确定土地集中的适度规模,不“人为垒大户”。要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同推进农村组织振兴、产业振兴密切结合,统筹谋划、一体推进。要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结合起来,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让新型职业农民领办或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同时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服务能力。
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利益共享。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的过程中,着力解决承包地的分散化、细碎化问题,推动耕地适度集中连片。大力推广使用土地流转规范合同,维护流入流出双方合法权益。鼓励土地入股,实行土地转入、转让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分成,形成土地流转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延长土地流转期限,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进行长远规划,进一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建立健全县域范围内统一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为土地流转进行有力监管。
扶持发展与管理监督相结合。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金融支持,引导各地建立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推进农村土地产权信息平台与金融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政银农信息共享,提高银行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评价体系,实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坚决消除以行政命令方式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做法,不把合作社数量和覆盖率作为对地方或部门的考核评价内容。加强对工商资本下乡的监督,预防和及时纠正以农业为名大搞非农建设。
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农业科研院所、高校积极组建具有农业技术指导功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形成高水平服务标准。鼓励发展具有信息指导、开展销售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大市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特派员制度,允许科技特派人员从个人合法劳动中获得适当经济报酬。